近日,广东顺德均安某村村民何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一个月前,在家中休息的何某收到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电话,电话中执法人员明确告知何某:他所经营的“鱼塘”涉嫌违法用地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貌以及复耕原来何某长期承包一块永久基本农田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收入何某擅自将其开挖用作鱼塘进行经营
面对执法人员的告知何某十分疑惑不解: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永久基本农田是什么:
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违反这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均安执法人员的讲解何某意识到了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当即表示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回填复耕工作
随着机械的轰鸣声鱼塘被一寸寸回填何某也表示接下来将配合政府开展农田的复耕
为什么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也就是说,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是明确禁止的,也不能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也有明确的标准: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如何避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大家在土地上进行一切不是粮食种植的活动都应咨询村委会、镇农业农村办或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